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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以下简称“泛亚有色”案)涉财产部分,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我院已组织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并于2021年2月3日至2月28日对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发还。因部分集资参与人未在上述登记核实期间完成登记,为维护该部分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将依法开展“泛亚有色”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为期15天。
二、登记核实对象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但未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已在该期间完成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关系确认,以及未提供有效接收案款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务必在补充登记核实期间完成后续法律关系确认、接收案款账户登记等工作。
已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无需再次登记。
三、登记核实方式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4.集资信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上的注册账号,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
五、登记核实流程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自然人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建议尽可能以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配偶代理的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近亲属代理的可不办理委托公证。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未能协商确定的,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的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
3.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
七、风险提示
信息登记核实的结果是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将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避免人员聚集形成疫情风险,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均应通过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查看公告所附的工作说明,仍有疑问或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答复。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昆明“泛亚有色”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说明
答: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对象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但未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已在该期间完成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关系确认,以及未提供有效接收案款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务必在补充登记核实期间完成后续登记核实工作。已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无需再次登记。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主要目的是核定泛亚有色交易平台受损集资参与人具体损失金额,为案款发还提供基础数据。登记核实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开发的线上信息登记核实系统,采集其本人接收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核对系统记载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等内容。
答:线上登记平台已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系统设计亦最大限度实现简明、清晰,便于操作。同时,人民法院制作了系统操作视频和图示教程,进行直观、清晰的指引,集资参与人均可在线上便捷地完成所有信息登记核实流程。请集资参与人在注册前认真查看,积极参加登记核实。如确有操作困难,可在信任的家属、朋友等人员指导、辅助下完成操作。
答:自集资参与人注册、登记开始,信息登记核实平台将同步对操作人员进行人脸识别核对,对信息登记核实操作过程重要节点抓取图像、录音录像;进行信息核实的集资参与人在登记核实前务必确保电脑或手机前置摄像头正常开启,并提前准备好相应证件,按照系统提示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答:人民法院已对所收集的信息采取了严格的防护措施,采用了足以确保信息正确及安全的方式操作,集资参与人所提供的信息仅限于“泛亚有色”案资金清退发还工作使用,足以确保信息安全。
答:本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仅限于对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金额、账号及联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方便人民法院尽早完成案款发还,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受损集资参与人应当及时登记。
答:确认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提供接收清退资金所需的银行账号信息、核对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及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准确无误等是案款发还的基本条件。因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登记核实的,司法机关将无法发还款项。为了确保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请积极参与信息登记核实。
答:人民法院已经多次公告提示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登记,并充分告知登记时间、方式、逾期未登记的后果等事项。本案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完成后,不会再组织登记核实。已经归集到案的资金,将在执行期限内对已经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发还。
答:为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避免他人获取集资参与人信息后恶意参加登记核实,除继承权利人外,接收案款的账户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II类账户有每天累计1万元、每年累计20万元的转账金额限制,III类账户转账额度限制更严格,为避免后续资金发还失败,请确保接收案款的账户为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集资参与人可到就近银行网点查询账户状态,如账户类型为非Ⅰ类账户,请自行向开户银行申请升级;如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睡眠等异常状态,请及时处理,保证账户状态正常。
答: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可能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如确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完成线上登记。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自然人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建议尽可能以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配偶代理的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近亲属代理的可不办理委托公证。
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答: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的材料,经核实确认后,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答: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经核实确认的继承权利人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账号。
如未能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登记人在信息登记核实平台完成登记并接收案款,不代表人民法院对财产归属的认定。
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进行登记还是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均应提供企业对公账号,以供发还。
答:作为集资参与人的企业已被注销的,由该企业的权利继受人进行登记核实。
权利继受人为多人的,各权利继受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代为完成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账号。
答:人民法院只认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过的人员为集资参与人,并向受损的集资参与人发还案款。如非交易平台注册人认为其是实际出资人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答: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已经登记核实的数据及时推进案款发还工作。具体时间以人民法院发布的清退发还公告为准。
答: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是本案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资参与人权益实现有重要作用。集资参与人务必积极参加登记核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核实的,人民法院将视为怠于行使权利,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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